山东构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网”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权益,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构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网”。

  在劳动报酬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在休息休假方面,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

  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明确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方面,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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