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有前提

        “直播带货”属于网络销售新业态,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明显差异。在“直播带货”模式下,相关商品信息的发布不再局限于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示在网络店铺的固定板块,如商品详情页面、标题处、主图位置等,更多地是以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网络用户,且主持人“口播”的信息通常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比如优惠信息、交易对象的范围、交易时间要求等。如不考虑主持人“口播”的内容,仅以创建订单为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既不符合“直播带货”的特点,亦不利于“直播带货”新业态的健康持续发展。

        案情:首次参与抢单成功 遭商家拒绝发货

        朱某、某公司均是抖音平台用户,某公司在抖音平台经营抖音小店。2020年11月7日,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开展直播间5折抢手机活动。活动商品为iPhone12手机,用户进入某公司的官方账号直播间,点击购物车,跳转至某公司经营的“抖音小店”后,可下单抢购活动商品。在商品详情页面,展示有活动商品实物图片、产品信息,价格为3149元,未见直播间抢购活动规则描述。

        抖音平台直播间录屏显示,手机抢购活动于19时9分开始,“手机专场”直播画面显示有三位主持人,桌面摆放有“联通5G”字样的展示牌。活动开始时,主持人介绍活动产品的手机,针对对象为广东联通的5G用户。19时13分左右,主持人口头提醒“现在别下单噢。”并继续介绍抢购“要求是广东联通5G用户”“数量只有十台”“一人限购一台”“核实收货号码是否为广东联通5G用户”“一次上一部,总共上十次。”……

        第一组十部“i手机”。19时18分,主持人称开始上架第一部“i手机”,主持人确定运营人员修改好商品价格后,开始倒计时。19时19分至19时21分,主持人分别宣布上架第二至第六部“i手机”,并分别倒计时。19时22分,主持人宣布将同时上架二部“i手机”。随后,主持人表示,“只要看到价格一出现,大家直接点击抢购就有可能会抢到。”19时24分,主持人强调“一个ID只能抢一部,抢到两部也只能按一部发货”。19时30分,主持人宣布开始倒计时5秒抢购最后上架的二部“i手机”。

        第二组十部“i手机”。19时42分,主持人宣布将再上架十部“i手机”供直播间用户抢购,不限于广东联通5G用户,同样采取逐台上架的方式抢购。19时45分,主持人宣布,每台抢购完成后,将在公屏展示有效订单截图,再上架下一部“i手机”。19时46分至19时50分,主持人分别宣布上架第一至第三部“i手机”,并每次均公屏展示有效订单截图。19时54分,主持人回复网友提问称,“点击下方购物车(小黄车),点开后1号链接就可以抢,现在还没上架,上架后就可以抢了。”“每次上链接都是一部。”随后主播再次告知直播间用户,“每次抽中一个我们都会给大家看一下(订单截图)。”19时58分,对于直播间用户提出的“3149怎么抢”问题,主持人再次回答称,“宝宝们先点击左上方关注,然后想参与抢iPhone活动的话,点击下方小购物车,上方有iPhone链接,可以直接点击抢购。”20时10分,主持人强调“成功订单以直播间展示的截图为准,还有7部。”“现在还是有人在卡bug,要以我们倒计时后第一位下单并展示的订单为准,因为还有人在不停地下单。”……20时12分,主持人宣布上架第四部“i手机”并倒计时。20时13分,公屏展示有效订单截图,主持人告知直播间用户第四部“i手机”已被该订单买家购得,该订单创建时间为20时12分12秒。此后,主持人以相同方式上架后续六部“i手机”并公屏展示订单截图。

        朱某抢购情况:2020年11月7日当日20时10分34秒,朱某成功创建……3599号订单,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价款3149元。订单详情页显示商品为“苹果12(活动限定)白色/64GB”及“下单后7天内发货”;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等。朱某的订单未在公屏展示。

        11月的8日、13日、15日,某公司向朱某发送通知,告知朱某“您所下的订单不符合本次本店‘双十一’活动规则,这边显示您的订单为无效订单,建议您进行申请退款处理。”同年11月15日,朱某当日回复称:“你们说秒杀的时候抢到的,怎么不符合了?”同年11月16日,某公司通知朱某称““您于11月7日在广东联通抖音直播间购买的iPhone12手机,不符合直播间抢购活动规则。第一轮规则:仅限广东联通5G用户购买,且每人仅限一部,共十部;第二轮规则:主播口播上架后,开始抢购,同时运营人员对后台显示的第一个订单进行截图,以主播展示的截图用户为购买成功用户,共十个名额。请您在‘我的订单’中申请退款……”2021年4月8日,抖音平台将朱某支付的价款3149元退还朱某。

        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按照订单要求48小时内发货,如某公司不发货则赔偿朱某损失3149元;2.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 主播人的“口播”说了算数

        关于直播带货的交易性质和合同是否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朱某主张成功创建案涉交易订单并付款,其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且朱某已履行付款义务,故某公司应当依约交付商品,如某公司拒绝履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公司则认为,朱某未在直播间主持人要求的时间下单,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无需履行交付订单商品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系因“直播带货”引发的纠纷,当事人通过“直播带货”提交的订单,合同是否成立,还应根据直播间主持人“口播”的具体内容、内容是否符合要约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如主持人“口播”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形。当事人提交订单与要约不符,即使订单提交“成功”,也不属于有效的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朱某虽“成功”提交订单并付款,但其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理由如下:1.直播间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用户需在倒数后开始抢购,有效订单为首个抢购订单,并以公屏展示为准。前述信息实为对用户下单时间提出的要求,是基于商品特价、限量作出的安排。此外,直播是一个动态过程,直播间的用户也在不断变化,如下单时间不明确,则无法确定“第一个订单”用户,进而无法实现某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故前述“口播”内容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属于要约的内容。2.从朱某下单的时间来看,朱某下单时,直播间主持人并未开始倒计时,故朱某下单时间不符合某公司的要约,且朱某也确认不知晓某公司关于下单时间的要约内容,故朱某自行提交案涉订单的行为,并非对某公司要约作出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3.某公司未对朱某的要约作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案涉买卖合同不成立。根据查明事实,朱某2020年11月7日提交订单后,某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通知朱某该订单为无效订单,此后某公司多次告知朱某申请退款,可见某公司未对朱某的要约作出承诺,故案涉买卖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据此不负有交付商品的合同义务。第四,朱某陈述系首次在直播间购买商品,不知晓直播间抢购规则,且仅在直播间停留约2分钟,下单付款后即退出直播间。一审法院对此认为,朱某支付价款的目的,是以五折购得iPhone12手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必然对交易条件作出一定限制,朱某在提交订单前应当对相关条件作基本了解。案涉抢购活动系面向所有直播间用户,相关规则不仅仅约束朱某个人,如认定本案合同成立,将损害其他依约参与抢购用户的信赖。

        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某负担。

        二审: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朱某上诉称,订单每次上架的数量都是秒杀的数量,不存在多上、错上库存的现象,故并没有多余的订单产生。朱某听说抖音有手机活动,进入后就购买到了订单,没有听到所谓的抢购规则,且在商品详情页中并没有显示任何的抢购规则及要求。某公司提供的订单数据导出录像中显示,当天下单发货的订单总计有12单,也不符合某公司所描述的抢购规则只有十部,故某公司所描述的抢购规则不成立。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另查明,二审期间,朱某提交了5份证据,某公司均进行了质证。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朱某的涉案支付行为并不符合某公司在抖音平台约定的条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朱某要求某公司按照订单要求向其进行半价差价赔偿3149元或者补发手机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2021年10月27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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