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加班近20年,我能要回所有加班费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01年9月1日,我入职某集团分公司,岗位为机修工。从2008年1月1日起,公司要求我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集团分公司实施内部改革,将我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1年9月份开始计算,累计19年零10个月,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通知财务直接打入我的工资卡。

  我后来仔细看了一下和这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制,可我从2001年9月1日入职时起,每周六都上班。当我提出支付这20年的加班费要求时,人力资源公司认为从来没有周六加班费的说法,我的要求不合理。请问,公司是否应该为我支付这20年的加班费?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制,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每周六天工作制,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4个小时,您可以向单位主张每周六的加班费。

  针对加班费的举证,劳动者举证难度要大一些,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每周六都有加班,且每周的工作时间的确超过了44个小时,可以主张。但因为时间跨度较大,一般人很难保管这么长时间的材料,同时,单位也可能因为人员变动问题,存在无法保留长达20年的加班记录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很多判例都是支持离职时前两年的加班费,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司法实践中支持劳动者两年判例,主要是因为劳动者一方举证不能造成的。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王雨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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