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呈后发现怀孕 员工还能要求撤回吗?

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3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月4日。今年4月初,我申请调岗。由于公司不同意,我于5月9日提交辞职书。公司收悉后,让我6月9日办离职手续。其后,我因身体不适于5月15日上午到医院做检查,意外发现已怀孕6周。

  得到怀孕的消息后,我随即就以自己怀孕6周为由书面申请撤销辞职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是,公司不同意。公司称我的辞职行为已生效,让我按期办理退工手续。我认为,自己在申请辞职时对自己怀孕的事实并不掌握,存在重大误解,辞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法律规定单位无权辞退怀孕女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杨刘黎读者:

  该公司拒绝你撤回辞职申请并无不当。

  首先,劳动者享有预告辞职权,但在提交辞职书后就不能任意反悔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的辞职书在用人单位收到后,其辞职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30日预告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让其继续上班30天,也可以马上批准。

  另外,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书后,一般会着手做相应的招聘或调岗工作。如果允许劳动者出尔反尔,无疑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人事制度,加大招聘成本,这显然不公平。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在“30日预告期”内是否可以再反悔,就得看用人单位的脸色了,主动权和选择权完全在用人单位那里。除非辞职行为系重大误解所致,或者因受欺诈、胁迫等所致。

  其次,不知晓自己已怀孕,这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根据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合同的内容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你声称辞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系以在4月20日获悉怀有身孕之事实予以反推辞职之意思表示,这有违事物发展顺序,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尤其是你不知晓自己已怀孕,系对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错误,并非对辞职行为的性质之错误认识,故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

  最后,法律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三期”女工,而对包括“三期”女工在内的劳动者主动辞职则无限制性规定。你提出辞职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是否知晓自己已怀孕,这并不影响该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你的辞职申请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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