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主管失职被解雇向单位索赔未获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怠于履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职责,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3年10月1日入职某陶瓷公司,担任维修部经理,负责管理工厂燃气设备。

  2019年4月4日,政府安监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公司燃气设备存在30处泄漏点,要求陶瓷公司立即整改。陶瓷公司遂给予陈某警告处分。2020年2月20日,陶瓷公司组织自行抽查中,又发现维修部多名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范,遂以陈某疏于监督管理为由,给予陈某严重警告处分,并结合两次警告处分,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经劳动仲裁,起诉至一审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维修部经理,理应全面、严格、及时履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职责,其在工作中不仅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多处燃气泄漏,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且还疏于监督管理,以致部门下属短期内多次出现安全违规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规”情形,陶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遂判决对陈某主张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福祉。用人单位要实现生产安全,需要靠科学管理,及时对危险源排查,对安全隐患发现治理,但归根结底,是要加强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管理,督促其不折不扣执行安全生产规范,避免有关工作流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怠于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企业危险源处置消除不力,对下属团队也疏于教育管理,以至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一触即发。相较于一般岗位工作,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具有极端重要性与特殊性,岗位管理人员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此司法机关应当给予明确回应,作出精准处理。本案两级法院准确适用劳动法,裁量引导相关各方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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