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值班、发红包并非拒付加班费理由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国庆节及其他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并非个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就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可是,在实践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此存在误区,经常以已经安排补休、发放红包或当时的加班属于值班为由,拒绝劳动者提出的支付加班工资要求。而这些理由成立吗?以下案例评析对此作出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例1】 虽已安排补休,员工仍可索要加班工资

          2021年国庆假日期间,公司基于生产经营之需,要求林女士等13名员工在当年10月1日至3日照常上班。可是,当林女士等领取工资时,却发现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对此,公司的答复是事后已安排他们3天时间补休,每人的实际休息天数并没有减少。因此,林女士等人无权索要加班工资。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后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只限于“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休假节日”。本案中,公司安排林女士等员工上班的时间是国庆假日,其性质属于“法定休假节日”,不能用补休替代。

          【案例2】名为值班实为加班,单位仍应支付加班工资

          2021年国庆假日期间,公司要求许女士等员工照常生产经营。许女士等人认为,如果放假了,自己也没有其他事情可干,还不如加班多挣一些钱。况且,国庆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比平时多2倍。因此,他们高高兴兴地按时上下班并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岂料,公司竟以假日期间只是安排他们值班而非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点评】

          公司应当向许女士等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相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负临时性的、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对于值班,员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加班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与之对应,公司要求许女士等员工在国庆假日照常生产经营,无疑属于加班。

          【案例3】即使发放了红包,单位仍需支付加班工资

          2021年9月底,公司为完成一笔特急生产任务,要求张雅婷等16人在当年10月1日至3日,即国庆放假期间加班。为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公司给他们每人每天发放50元红包作为奖励。事后,当发放10月份工资时,他们发现公司扣除了加班工资中的红包款。对此,公司的理由是红包系加班工资的一部分,可以相互抵消。

          【点评】

          公司应当向张雅婷等员工全额发放加班工资,对于不当扣除部分应予补发。

          作为奖金性质的“红包”, 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给予的一种物质补偿或奖励。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与之对应,公司之举属于混淆物质补偿、奖励与加班工资之间的区别,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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