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标准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一, 加班费如何计算?

           常律师:

           您好!

           我的劳动合同载明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但是,合同中还有一条约定:“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3000元/月。”最近,我在工作日有延时加班情形,公司向我支付工资时是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我认为,应当按照我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请问:这种情况下加班费如何计算呢?

           答: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9条指出:“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您的劳动合同另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低于您的工资标准,但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即8000元/月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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