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任性”调岗 消极怠工吃大亏

          调岗降薪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引发劳动争议的事项。在企业看来,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调岗降薪是行使人事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和体现;一些员工认为,所调岗位不符合实际情况,其实是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

          当遭遇调岗降薪,员工应当如何做才是最佳选择?

          从经理降为保安员,工资每月少4000元

          被告知调岗降薪后,家住新疆塔城市的王某文以消极怠工的方式应对,丧失了部分应得的权益。

          王某文原是新疆塔城市某保安服务公司经理。2020年12月,该保安服务公司免去了王某文的经理职务,并将其调整至保安员岗位工作。2020年12月、2021年1月,王某文以其他保安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先后与两所学校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其原单位得知后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

          该案经过一裁两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塔城市某保安公司将王某文从经理降为普通保安人员,并将其劳动报酬从6600元降至2600元,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但王某文应当采取正当理由维护合法权益,不能以免除职务为由脱岗旷工,消极怠工。并且,王某文与其他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塔城市某保安公司与王某文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为合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定塔城某保安公司支付王某文2020年1月至11月的奖金9163元,驳回王某文其余诉求。

          单方面调岗,员工不必无条件服从

          同样面对企业单方面调岗,董某翔理性对待,最终讨回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董某翔在2019年被调入新疆某岩土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表明:“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A类,属于建筑类施工企业,因工作流动性强,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动,合同履行地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具体地点不在合同内单独约定……”

          2021年1月22日,该公司决定将董某翔调离乌鲁木齐市机关综合管理部工作岗位,调整到重庆市巫山县某工程项目部任三级科员,并要求董某翔在通报之日起5日内务必到岗报到。

          董某翔对此不认同。半个月后,该公司给工会提供情况说明“截至目前董某翔并未到巫山县某工程项目部报到,已连续旷工15日以上”。隔天,公司给董某翔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并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岗位调整,但该公司将董某翔从一个城市调整到另一个城市,不符合合同约定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动、工作需要而变动的要求,已经超出了纯粹工作岗位调整的内容。在董某翔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将其调离机关综合管理部岗位,调整为三级科员的行为也不符合合同规定。公司认定董某翔未到岗行为属于旷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与董某翔协商一致,单方面调岗,董某翔有权拒绝。

          最终,法院判定新疆某岩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董某翔赔偿金。

          调岗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陈某郡与新疆某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根据岗位协议确定,之后又签订了《岗位协议书》明确其岗位为该银行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岗。

          去年,该银行以“陈某郡不能胜任目前工作岗位,需进行调整”为由,将他调整到营业部,并要求其在三日内到岗。陈某郡不同意,向人力资源部发送了“不同意调岗”为标题的邮件,当日得到回复称“岗位调整为党委研究作出”。陈某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新疆某银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郡调整岗位是因其工作能力问题,仅凭该单位党委决定,不符合调岗条件。

          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婷提醒:“公司调岗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私自调岗。私自调岗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切不可消极怠工,以不上班对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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