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保护劳企权益 营造规范用工秩序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法院服务保障稳就业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两个案例中,劳动者的诉求没有被支持,法院指出应该“平衡保护劳资双方权益”。

          其中一个案例中,某公司食堂午休期间为12点至14点。2020年3月21日午休时,食堂帮厨苏某自行骑电动车离开公司,偶遇同事王某并同往农产品市场购买私人物品。当日14时18分,王某驾驶苏某电动车携带苏某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事故,王某被认定负全责。苏某因治疗无效死亡。

          苏某近亲属秦某某向苏州市吴中区人社局申报工伤。吴中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秦某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休息期间因私外出,在返回单位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判决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通勤事故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工伤事故,其与工伤认定“三工因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联系并非十分紧密,对于因通勤事故导致的工伤认定不宜从宽解释。

          本案对职工因私外出后返岗过程所发生交通事故未予认定工伤,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过高的通勤事故风险,平衡保护劳企权益,有利于营造规范有序的用工秩序,创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在另一个案例中,苏州某电脑配件公司因原厂址被当地政府回购,需要搬迁至相距5公里左右的新厂址。该公司承诺向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车辆,保留职工原工作岗位并加薪。

          职工陈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要求其至新厂址工作,在未与其协商一致情形下关闭老厂区,致其无法正常上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后陈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搬迁是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结合企业搬迁距离以及企业有无提供便利措施、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如用人单位已采取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影响,搬迁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近年来,企业由于产业升级、环保、土地征用等因素搬迁成为常见现象,亦属企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寻求进一步经营的重要举措。企业整体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综合判断工作地点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等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案旨在平衡劳企双方利益,对于企业已经履行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并减小对劳动者不利影响的搬迁行为予以尊重,为企业发展营造审慎宽容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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