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欲续签劳动合同被驳回

            员工离职拿到补偿金后状告公司,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近日辽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期满后,大连某仓储公司已给付员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万元,不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2014年1月,张某与大连一家仓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2016年11月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劳动合同快到期时,公司决定对张某不再留用。张某表示同意交接工作,同时要求公司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经协商,依照张某在岗期间月平均工资,公司给付赔偿19.5万元,在张某离职后打入其银行账户。

            张某离开企业后认为,自己工作6年,且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自己不想走,要求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与自己签,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公司与自己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给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企业不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原告不再续订,张某同意,表明双方并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且企业已按法律规定给付张某未续签劳动合同补偿金,故张某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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