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者诉企业未签劳动合同,企业竟拿入职审批表充数

       入职审批表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日前,因缺少劳动合同的相关要素,且多处“留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杰获得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21517余元赔偿。

2021年9月,张某杰经面试后入职新疆某物资公司,张某杰填写了《新员工录用入职审批表》,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审批表中的人员基本信息是我自己填写的,但之后的拟聘岗位、拟聘工资、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月工资、起薪日期等剩余部分均由公司来填写。”张某杰表示,该审批表落款处并没有自己的签字,对于多处“留白”的入职审批表,他没有看到,也不了解详细内容。

2022年2月25日,张某杰提供辞职报告并于2022年3月25日离职,申请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22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驳回张某杰的申诉请求。张某杰不服仲裁裁决,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杰工作期间的实际用人单位为新疆某物资公司,公司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花名册、承诺书等资料证明了张某杰工作期间在公司从事相关人事工作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判决新疆某物资公司赔偿张某杰工作期间二倍工资。

新疆某物资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张某杰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入职审批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及用工期限等均达成一致,具备了劳动合同所应具有的全部要件,可以视为张某杰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疆某物资公司新员工录用入职审批表的内容中缺少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及福利待遇等内容。除此之外,只有人员基本信息由张某杰自行填写,之后的拟聘岗位、拟聘工资、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月工资、起薪日期等剩余部分均由公司填写,在行政办公室意见处还加注试用期社保缴费由本人自行承担,而张某杰并未在审批表落款处签字确认,此审批表由新疆某物资公司保管,张某杰并未持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杰对新疆某物资公司在审批表中添加的内容认可或进行了确认。

最终,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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