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下班途中受伤法院认定工伤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71年出生的孙某为农业户口,未办理过退休,未领过退休金。2013年,孙某入职某小学,担任生活老师,工作性质为夜班。

2022年1月10日8时37分,孙某下班回家途中与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唐某全责,孙某无责。后人社局认定孙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某小学对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中,孙某为务工农民,在事发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后均在某小学工作,根据孙某事故当日行车路线、事故发生时间、某小学寒假放假通知等证据,能够认定孙某系在工作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认定事实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案涉小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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