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肖某(男)与齐某(女)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肖某婚前曾贷款购置一套婚房,并登记在肖某名下。肖某与齐某于2022年6月20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为“谁提出离婚,谁便视为放弃所有的财产,无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齐某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并主张分割涉案房屋的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庭审中,肖某出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齐某提出离婚,视为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依据法律规定,案涉《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若该《协议书》还约定其他条款,那么其他条款是否均属于无效情形?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案涉《协议书》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知,案涉《协议书》的内容限制了他人离婚自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书》是无效的,不能据此剥夺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二,若该《协议书》还约定其他条款,并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约定的条款是有效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知,若该《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该条款是有效的,故约定“谁提出离婚,谁便视为放弃所有的财产,无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虽属无效,但其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结合本案,目前许多人在婚前或者婚内都会签订一纸“保婚”协议,内容为“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这类协议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以使得夫妻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虽然该类协议初衷是一种美好向往,但是内容往往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