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得员工同意,公司就单方面调岗,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相关案例。
赵某在新疆某公司担任质检中心管理岗位工作,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后来,双方多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终止。
2024年7月3日,新疆某公司决定免去赵某现任职务。同年7月8日,公司安排赵某拟任生产部技术员,但赵某不同意。赵某向公司发送回复函,明确表明他对免职决定不认可。
此后,该公司要求赵某到综合部门报到。赵某不同意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并要求公司明确调岗的合理合法性及必要性、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及薪资架构、福利待遇等事项,表示在未获得公司回复的情况下,将继续在原岗位、原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2024年8月9日,公司向赵某发送《员工待岗通知书》,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赵某对此次待岗安排不认可,继续按照原岗位的工作时间出勤。
2024年11月21日,赵某向新疆某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表明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赵某未再提供劳动。因双方纠纷未果,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新疆某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补偿15.96万元等相关事项。
新疆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两审,法院认为,新疆某公司与赵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新疆某公司未证明在安排赵某待岗前进行了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亦未与赵某进行协商。其次,新疆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免去赵某的职务系出于内部组织结构或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公司在免去赵某职务的任命决定中,同时任命其他员工担任赵某的原岗位职务,赵某原岗位并非无需人员。新疆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免除赵某职务及让赵某待岗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