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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未注册先用工,用工主体资格引争议

           工厂先让劳动者入职干活,之后再注册办照,用工责任应由谁承担?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对个体工商户注册前后的用工责任作出明确认定。

           该案中,2023年11月19日,谢某进入某家具自提仓库从事搬运工作,具体工作任务由仓库经营者陈某聘请的文员指派。此时,陈某拟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同年11月30日,某厂正式注册成立,陈某成为该厂经营者。

           2023年12月9日,谢某在工作中受伤,后因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与某厂产生纠纷。2025年3月4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谢某与某厂于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厂不服,诉至法院。

           某厂认为,谢某入职时工厂尚未注册,属于经营者个人雇佣,工作地点、工资支付、劳务内容均与该厂无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则主张,仓库业务属于工厂经营范围,自该厂注册成立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仓库搬运等业务属于某厂经营范围,经营者陈某的用工行为在某厂取得主体资格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遂判决确认某厂和谢某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该厂不服并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谢某接受某厂经营者及管理人员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相关工作属于工厂业务组成部分。此外,某厂注册成立后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当承继相应用工责任。工作地点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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