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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降薪“换”社保做法被认定违法

          职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提出以降薪方式覆盖个人应缴部分,被劳动者拒绝后仍未补缴。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2023年,小张入职某公司从事汽车喷涂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两年后,公司提出可为小张缴纳社保,但要求将每面喷涂工资从70元降至65元,用以覆盖员工个人社保承担部分。小张对此不同意,坚持要求公司依法缴纳。

          此后,小张向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认为,未缴社保系小张个人意愿,公司不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仲裁裁决支持小张主张后,该公司不服,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个人意愿而免除。

          本案中,小张入职后,公司即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后来提出的降薪方案,虽名义上为“公司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实则通过削减劳动报酬转嫁缴费义务。以小张在职期间月均喷涂工作量169面计算,每月工资减少845元,超出公司自认的员工每月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约550元的金额,已构成变相克扣工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劳动者拒绝该社保缴纳方案,属正当行使权利,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免除缴费义务的免责事由。小张拒绝后,公司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其据此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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