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存心找茬,想让我损失钱财 我该怎么办?

  老马同志:

  我最近跟单位有些矛盾,单位一会说要辞退我,一会说让我自己走人。现在我也不想做了,提出辞职,单位又拒收辞呈,理由是还有一笔货款未进账,要我结清再走,否则要扣我最后一个月的全部工资。问题是所谓货款未进账根本不存在,完全是老板存心找茬,想让我损失一些钱财。我该怎么办?

  读者小朱:

  第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正当合法理由,而且应事先通知工会。如果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单位解除你的理由是什么?可要求单位举证。如果单位违法解除的,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你不要求履行或者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关于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遇到单位拒收,此时简单的做法就是通过邮政挂号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寄送辞职通知书,在信封和邮单上写明所邮寄的物品是“辞职书”,并妥善保存回执,以便在产生争议时使用。

  第三,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工资报酬。工资是职工劳动所得,单位无权随意克扣。《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现在单位扣你工资,举证责任也在单位,因为什么原因扣你工资,即是不是有证据证明货款未到账是你的责任。

  目前你针对单位的举动可以采取调解、投诉、仲裁的维权行为。如果你去意已决,可辞职,要求按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果单位不配合,你到期即可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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