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工离职10多年查出职业病,原单位应担责

  今年已经70岁的刘师傅,1985年10月进入中国石化集团某建设公司,在山东省淄博市从事瓦工一职,2001年刘师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该建设公司与南京的一家设计院合并。

  从2015年开始,刘师傅觉得身体极度不适,断断续续求医治疗,后经医生告知,可能患了尘肺病。2017年11月,刘师傅前往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治疗,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在该院住院90天,花费医药费近3万元,由于没有医保,刘师傅只能自费治疗尘肺病,后期的治疗费用还是个未知数。

  在巨额医药费的压力下,刘师傅与原公司取得联系,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帮助,但是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师傅于2018年12月25日求助南京市总工会,市总指派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邹学鹏、朱陈玲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整理证据,理清了本案相关事实:2018年1月25日,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其为职业性水泥尘肺壹期;5月21日,南京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8月20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柒级。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刘师傅于今年1月3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3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可了刘师傅与公司曾经有劳动关系,双方于2001年7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认为,刘师傅早在十几年前就从公司离职,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时,应该以2001年其每月工资基数为标准,即1000元/月的标准,至于其余请求的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公司都予以否认,认为与本案无关,公司不应承担。

  援助律师从公司应承担而未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入手,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承担刘师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为治疗而花费的必要交通费的合理性,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主张按照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认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应当为3423.33元,而非1000元。

  最终,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裁决该公司支付刘师傅医疗费用、伙食补助金、交通费近3万元,另外以3423.33元为基数,向刘师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万多元。

  “本案工会法律援助很有成效,为查出职业病的退休职工指明了工伤索赔的路径。”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徐旭东告诉记者,查明职工罹患职业病是维权的基础,由于刘先生已经退休多年,其尘肺病发病时间与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相隔16年,刘先生需要依法证明其在原单位接触职业病致病因素,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未接触同类职业病致病因素。一旦确认了职业病,下一步工伤认定就顺理成章了。而职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待遇也大不一样。由于刘先生已经退休,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刘先生只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已退休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计发。所以仲裁机构按照其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支持了他的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据悉,该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此案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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