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作业,劳动者有哪些特殊待遇?

  时下,高温不断来袭,不少人顿觉酷暑难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政策法规的形式赋予劳动者不少特殊的“高温权益”。然而,这些“高温权益”在一些用人单位不是被缩水,就是被高温所蒸发。

  那么,劳动者享有哪些具体的“高温权益”,在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呢?以下案例告诉您:在应享受而没有享受到“高温福利”时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而言之,不能让自己的“高温福利”被“蒸发”。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可一同享受

  小曹是北京延庆区一家货运公司的搬运工,每年夏季都得顶着烈日干活。一天,小曹听人说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高温津贴,可自己从没领过这笔钱,于是就找到公司老板想问个究竟。

  老板的解释是:每天给大家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饮料及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远远超出高温津贴的支出,再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

  【点评】

  该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

  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二者的功能完全不同,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各省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北京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44号)指出: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小曹有权要求按上述规定和标准享受高温津贴。

  劳动者拒绝露天高温作业,企业不得解雇

  魏某等人是某公司的室外施工员,每年夏天是他们最难熬的期间,有时候室外气温高达41℃,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也让他们正常出工。当魏某等人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由提出休息时,公司就以拒绝出工则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

  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露天高温作业吗?企业可以因此而解雇劳动者吗?

  【点评】

  该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均违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在室外气温高达41℃,已经危害魏某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还安排露天作业,且只是为了赶工期,并非“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甚至还以不出工就解雇相威胁,这实质上是强令冒险作业。对于这种违法做法,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如果企业因此而解雇劳动者,则是错上加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高温休息或者缩短工时,工资应照常发放

  周某等人是某路政公司的养路工。2018年7月上旬,当地因连续高温,公司决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缩短为6个小时;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施工。周某等员工非常感激公司能做出这样的决定,然而他们在领取7、8月份工资时,发现每月均少了近千元。对此,公司解释说,高温天休息或者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

  【点评】

  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公司决定高温天气下缩短工作时间或者停工休息,这值得赞许,但不能以此减发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在高温环境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这和工资没有必然联系,就如同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不上班照样拿工资一样。

  该公司减发周某等人的工资,属于克扣工资性质。周某等人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如果公司坚持己见,周某等人可以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员工高温下中暑,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蒋某是一家酒店的外勤,主要工作是在酒店门外接待客人和指挥车辆停放。2018年7月初的一天,蒋某因顶着烈日工作时间过长,忽然晕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蒋某为重度中暑,必须住院治疗,可酒店不同意承担医疗费。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其体质太差所致,这不能算工伤。后经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蒋某如愿地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酒店老板的说法不对。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蒋某在露天工作期间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只有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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