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理“动手事件” 须三思 罚款不能随心所欲

  因打架而罚款,相信有类似经历的人不少,面对罚款,职工大多敢怒不敢言。那么企业究竟有无罚款权呢?

  许多企业所参照的规定实际是1982年4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规定,对于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然而,值得提醒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废止。

  此后,对于企业究竟能否对职工进行经济性罚款,坊间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也没有规定说违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罚款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剥夺,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因此认为企业没有罚款权。

  笔者比较认同后一个观点,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规劝,罚款只是诸多措施中的一种,倘若企业擅自进行罚款,其所得款项的去向、用途都将成为一种风险。

  即便是职工的行为确实对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可以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处理,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扣除的款项性质并不是罚款,而是经济赔偿。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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