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工资本月发 属于变相扣压吗?

  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企业单位都不是当月发放当月的工资,有的甚至第二个月月底才发上个月的工资。只有一些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可能才会这个月中旬就发放这个月的工资。

  那就有小伙伴提出了:每月2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在劳动法中是否属于拖欠、变相扣压工资?能不能去投诉,获得赔偿?为什么不能当月发当月的工资呢?

  我国没有规定发放工资的具体时间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所以,只要单位按月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发放工资即可,不强制要求必须当月发放当月工资。这个月工资下个月发,合法!

  公司里工资一般都是按自然月发放的,这个月上完班后,需要统计你的出勤天数、绩效考核等,这些财务是需要时间的,所以这月的工资就要下月发了。有的公司核算效率高,次月15号前发放上月工资,效率低的就是月底啦。我们要给予理解!

  那什么属于拖欠呢?

  1、法律虽未规定每月几日需支付上个月工资,但基于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应不能迟于下个月月底。如果没按月支付就属于拖欠。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也就是说,约定是15号发,那工资必须就是15号发,16号发都属于拖欠。

  如果发生拖欠,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深圳的老王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10年,每月工资差不多4000多元,准备跳槽时,翻看以前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2日,但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28号发放上月工资。

  于是老王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愿赔偿,老王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老王胜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最终公司向老王支付经济补偿金43793元(4379.3元×10个月)。

  所以,无论企业大小,按时发放工资是最基本的责任,在对待按时发放工资这个环节一定要充分予以重视,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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