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规”辞退员工反遭索赔

  前不久,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劳资纠纷:扬州某企业员工老陈因为食堂打饭师傅的手“抖了抖”,自己餐盘内少了些青菜,便和打饭师傅“大打出手”,结果被单位辞退了。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后,老陈不服气,一纸诉状到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把单位给告了。在老陈看来,他和打饭师傅的“冲突”只是持续片刻就平息了,公司直接把他“开了”,太过苛刻。

  接到老陈的诉状,企业表示十分“委屈”,他们辩称: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地侮辱或攻击客人或者同事”属于“严重违章”,老陈在公司打架造成极坏影响,公司先是停工三天,之后才根据《员工手册》正式通知老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这样做属于“依规”辞退,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然而,仲裁庭审理发现,老陈入职时,企业并未告知其《员工手册》主要内容。同时,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有关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修订时并没有与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更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此外,该公司在解除老陈劳动合同时,并未告知公司工会。综上所述,该公司与老陈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经审理,公司需支付老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2.4万元。

  接到这个仲裁结果,公司感到不可思议,便求助于劳动法律专家。专家表示:在经过民主程序且内容不违法的情况下,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但如果程序不合法公司规章就不合法。同时,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之前,要告知工会并征求意见,这个前置程序必不可少。否则就可能本来有理,反而要掏赔偿金了。如果企业没有成立工会该怎么办?法律专家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征求所在地工会的意见,把事实告知所在地工会,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程序。

  那么,如果劳动者在遭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呢?劳动法律专家为劳动者送上了两个“锦囊”:一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劳动监察大队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给予处罚。二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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