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之职工权益保障十五问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法治微课堂

       ——职工权益保障篇

        主讲人:河南省总法律和社会工作部

       王柳玉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国务院、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等特殊时期的应对措施。非常时期,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中,用人单位如何把握法律、政策尺度,劳动者如何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双方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期,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工伤保险等问题进行简要解答,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1、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此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职工如因交通管制无法按时到岗,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与职工可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解析: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标准应根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时间依法确定。

  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春节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规定,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员工无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且无法通过补休免除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其余放假时间属于休息日,员工无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5、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工作的职工,工资怎么计算?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解析: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在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关键时期,职工根据企业要求居家办公的,属于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6、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怎么办?

  答: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可延期支付。

  解析:根据《河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和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时,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支付期间,至少应发给劳动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

  7、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答:如无特别规定,不建议主张加班工资。

  解析:首先,需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49条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各地文件所谓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其性质应为停工期。各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如无特别规定,不能简单地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从而主张加班工资。当然,该期间在休息日加班以及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除外。

  8、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劳动者年休假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此次春节延长假期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部分,应当相应顺延。

  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9、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10、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

  解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11、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13、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需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二十三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14、 疫情期间,企业、劳动者的社保业务怎么办理?

  答:参保企业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该项业务。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5、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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