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退工案件的处理

  2019年9月,劳动者Z某至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浦东大队”)投诉,要求甲公司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接报后,浦东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调查。

  经查,甲公司为国有金融企业,因Z某所负责项目出现违约,造成较大规模的债券逾期,使公司面临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而在此时,Z某先后通过OA系统、书面邮寄等方式向甲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甲公司考虑到,若批准Z某办理离职手续,团队中的其他员工也会相继离职,这将给相关债务催收工作带来巨大困难。因此,即使Z某已提出离职两个月,甲公司仍坚持不同意Z某的离职申请,也拒绝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另据了解,Z某在向劳动监察投诉的同时,就甲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问题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主张相关损失和赔偿。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Z某的部分诉求。

  浦东大队在查清事实情况后,向甲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为Z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公司现已整改。

  综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甲公司与Z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送达就生效,三十日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就会解除。劳动仲裁裁判文书中,也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2、甲公司是否需要为Z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按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甲公司拒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退工)、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

  3、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履职过失限制其离职的抗辩是否能成立?

  用人单位能否以要求劳动者弥补、赔偿损失为由,不批准劳动者离职,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对赔偿的范围、适用法律,尚未有统一意见,但普遍认为在一定范围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就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劳动者起诉,请求赔偿,而不能通过拒不批准离职、拒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等方式来“扣留”员工。

  通过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把握以下几点:1、劳动者是否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2、用人单位是否收到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3、三十日的等待期是否满足;4、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日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在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退工)。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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