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招聘”微信群找工作遭遇陷阱

  “兼职招聘”微信群找工作他遭遇陷阱 法院判:存在劳动关系

  “双十一”前,通过微信群“兼职代理”招工,从事某人力资源公司承包的邮政快递处理业务,劳动者与这家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通过微信招工入职却未签劳动合同

  某强公司是一家人力资源管理公司,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承包了某邮件处理中心的快递卸车、转运扫描、邮件码车等业务。

  2018年11月4日起,罗某通过“兼职招聘”微信群中一兼职代理,被介绍给白某。白某带罗某到某强公司承包的上述快递业务处理中心,从事快递装运工作,为“长期工”。由某强公司发放工作服并安排食宿,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还未结算工资。

  同年12月6日18时46分,罗某身穿印有某强公司字样的马甲在距离上班地点5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住院抢救后于2019年8月去世。

  用人单位违法外包规避用工责任

  2019年4月12日,罗某因确认劳动关系与某强公司发生争议,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后其家属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庭审过程中,罗某家属诉称,2018年11月4日至当年12月6日期间,罗某在某强公司承包的快递业务处理中心工作,之后至2019年8月7日罗某去世期间,某强公司也未与罗某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

  某强公司辩称,白某是其合伙人,负责帮其招聘临时工应付“双十一”暴增的快递业务,罗某是通过白某招聘的临时工,工作由白某安排的带班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协调和指挥,工资由白某发放,住宿由白某安排,公司仅提供午餐。

  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强公司将自身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违法外包给不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资质的案外人白某,此种名为合作伙伴关系实为违法外包的违反行为既规避了某强公司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工责任,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系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违法用工行为,应予禁止。罗某与某强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综合案件事实可判定,其与某强公司之间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罗某与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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