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隐私也是疫情防控应有之义

  据《北京青年报》1月4日报道,2020年12月23日,北京顺义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个人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泄露传播,对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经警方调查,某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个人信息泄露。12月24日,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

  近一段时期,国内一些地区的疫情零星散发,各地、各部门为遏制疫情形势,付出了不少努力,开展流调、公布相关病例行程轨迹、寻找密切接触者等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些工作为控制疫情,保护公众权益奠定了基础。

  但是,不乏少数掌握特定信息的人,基于一些目的,擅自散布病例或疑似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这么做不仅侵犯了他人权益,还可能加剧恐慌,不利于疫情防控。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如人们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擅自将这些隐私信息散布传播,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生活难以安宁,甚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暴露和危险之中。不管是谁,如果其家庭住址、行踪轨迹、兴趣爱好等等,悉数被公之于众,恐怕都会有一种“裸奔”的感觉,会担惊受怕,失去安全感。

  隐私权应该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常识和规则。如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因而,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譬如,公安机关为抓捕逃犯,可以发布含有嫌疑人详细信息的通缉令,法院可以公布老赖照片和姓名等信息。

  对于患者而言,患病已属不幸,再故意传播他们的隐私信息无异于在其伤口上撒盐。对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违反者,轻则可能受到治安拘留,重则可能触犯刑法,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应该认识到,患者的隐私被泄露还可能让其周边居民产生恐惧和担忧。比如,在隐私泄露的忧虑下,一些人即便已经有些症状或者知道自己是密切接触者,也可能隐瞒不报,如此极有可能带来更大的隐患,反而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时下,官方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发布的行动轨迹报告,都会注意隐去当事人的敏感信息,这应该成为一种标配。

  在技术进步背景下,开展疫情防控与保护个人隐私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疫情防控不是牺牲个人隐私的借口,保护患者隐私也是做好疫情防控,保护个人权利的应有之义。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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