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我入职现在的公司,一直很稳定,企业经济效益也特别好。今年,公司领导开会说,因业务发展需要,要把我所在的部门单独分立出来,成立一个新公司,但我不想去新公司,还想继续留在现在的公司。
对此,公司领导表示,我必须去新公司,因为我原有的岗位和业务内容都已经转由新公司做,原公司已经调整了经营范围。如果我不同意,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这让我很苦恼。
请问,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劳动法》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协议内容,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须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合同解除的规定。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来看,公司的确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经营范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您的公司应当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您的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对的,应当根据此条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