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中受伤,认定劳动关系引纠纷

       员工工作中受伤,认定劳动关系引纠纷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仍需承担劳动用工责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受伤员工是否和原经营者有劳动关系?原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一旦与劳动者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注销营业执照,也要承担劳动用工责任。

  2019年2月中旬,李某伍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山托运部喀什地区专线上班,从事装车工作,当时并没有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山托运部喀什地区专线属于个体工商户。2019年2月26日,李某伍在工作中受伤,托运部喀什地区专线负责人马某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且支付了4000元的护理护工费。

  2020年6月,李某伍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米东区天山托运部喀什地区专线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认定了两者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不认可劳动仲裁的结果,认为自己2020年4月17日就注销了营业执照,况且再注册户已经换了经营者,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米东区法院的调查显示,自李某伍受伤后,从2019年4月15日至12月15日收到马某或单位会计微信支付的2000元生活费,在这段时间里,只要工作,李某伍就会收到微信的工作转账。不仅如此,在李某伍受伤期间,经营者马某也安排了定期的复查。

  虽然李某伍和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伍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录音以及领取工资等凭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李某伍提供的证据,认定了他和经营者马某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实了他受单位的管理,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而确定两者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经营的原天山托运部喀什地区专线与李某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马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伍与原天山托运部喀什地区专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维持原判。  返回首页
Copyright @ 2020ShuoBo114.com All Right Reserved 硕博人才网 版权所有
第一域名:www.shuobo114.com第二域名:www.shuobo114.cn
硕博人才网是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人才招聘网站,是国内知名人才招聘品牌,信誉保证。并提供招聘会信息、人才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