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单位要欠薪

  编辑同志:

  一家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土建工程违法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宗某,宗某雇佣我们从事具体开挖工作。完工后,宗某没有向我们付清工资。

  请问:我们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欠薪?

  冯琳琳等读者:

  你们不能直接诉请建筑公司支付欠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只有“实际施工人”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与之对应,你们能否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担责,同样取决于你们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简而言之,“实际施工人”一般为就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主要表现是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而农民工个人、施工班组长、劳务分包企业并不在其列。

  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土建工程承包给宗某,宗某雇佣你们从事具体开挖,意味着你们只是与宗某存在劳务关系,你们既非工程开挖资金的筹集者、人员的组织者,也非与建筑公司“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不属于前述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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