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赔偿可同时要?

编辑同志:

  2018年9月,我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并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1月怀孕后,由于不能太劳累,我减少了跑客户活动,并导致连续几个月均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则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以自己处于孕期不得解雇为由据理力争,但公司还是开了退工单。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导致我在孕期内难以找到工作,各项损失较大。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同时支付给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董瑾读者:

  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

  支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义务,在于人道性帮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劳动者存在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不适等状况,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但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带有惩罚性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的性质完全不同。劳动者遭遇违法解雇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诉求。本案中,公司解雇尚处于孕期的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不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无权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者可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情况,确实存在这样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但是,你的情况不在上述规定之列,并不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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