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扩大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试点

        2020年6月,段某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伤。段某将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的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赔偿标准计算。后经审理,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应“同命同价”。

  6月3日,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云南高院下发了《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在云南全省法院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试点适用标准、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将受案范围由去年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

  《通知》规定,云南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对于试点适用案件范围,《通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民事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此前的民事案件,仍然按照此前适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法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数据显示,此前开展的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云南全省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案率达到94.91%,较2019年同期上升了1.34%;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超过90%。

  在前期试点工作中,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调解主动释明赔偿标准,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与交警、司法部门设置联合调解室等探索多元解纷工作方式,使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同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标准和金额有明确预期,案件争议焦点不再着眼于赔偿标准,极大缩短了结案周期,诉前调解更易达成共识,有效提高了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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