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拖欠的工资 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编辑同志:

        2017年6月,我到一家私营公司上班。工作半年后,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产品滞销,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不能按时发放工资,于是,我就在2018年6月选择离职。离开时,公司承认欠了我6个月的工资总计2.3万元,但至今没有支付。

        期间,我每年年终都去找老板讨要欠薪。现在,公司已经扭亏为盈,发展势头很好,老板也有钱了。可是,老板仍然拒绝还钱,并说以前欠我的钱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即使告状也是白告。

        请问:我现在还能通过打官司要回来这笔工钱吗?

        陈槐文读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你于2018年6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今已经3年多了,因此,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尽管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你的仲裁申请,但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老板可能会就你的仲裁申请已超过1年时效期间提出抗辩,一旦老板提出这样的抗辩事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无法支持你的仲裁请求。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有仲裁时效中断制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持续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支付工资的,将会造成仲裁时效的中断,一年的仲裁时效自劳动者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支付、用人单位承诺支付、劳动者申请调解或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都属于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保存好这方面的证据,如向用人单位发送的通知邮寄和签收记录、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劳动监察部门或调解机构的受案回执等。

        本案中,你说自己每年年终都去找老板讨要,如果有上述相关证据证明的话,那么本案就没有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相应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会裁决公司向你如数支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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