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上企业不应肆意“揩劳动者的油”

  谨防年终奖中权益陷阱,职场人士应该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不必讳言,在一些情境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两点主要原因不容忽视,一是个人的法律素养不高,以至于被侵权也浑然不知;二是个人维权能力弱,为了脸面或者胆怯,不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又到一年岁末时,又是一年岁初始。在这激动人心的时刻,人们通常要回顾一下以往的收获,同时再展望一下未来的期盼。其中,年终奖是职场中不容回避的话题。由于每个人、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发放多少年终奖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惑或矛盾,所以,人们迫切想知道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12月11日《劳动午报》)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在年终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对于职场人来讲,年终奖不仅意味着可以多拿一些钱,更体现着用人单位对自己劳动付出的肯定。不过,梳理媒体报道就会发现,劳动关系双方因年终奖闹得不愉快的也不在少数。

  以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例来看,上班未满一年不得拒付年终奖。比如,有劳动者因合同到期没有干满一年,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就不能遗忘这些离职员工。更须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已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员工发放。用人单位理应尊重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还如媒体梳理的案例,当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用人单位同样不能拒付年终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企业不能在此方面动歪心思。

  此前曾有媒体总结过年终奖写进合同需要小心的三大陷阱,同样涵盖了上述两种情形。如,必须做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员工才享有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员工无权享有年终奖;发放年终奖时巧立名目为“在职员工激励奖”。其实,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理应遵循依法诚信用工,在年终奖上更不应该肆意“揩劳动者的油”。

  谨防年终奖中权益陷阱,职场人士应该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不必讳言,在一些情境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两点主要原因不容忽视,一是个人的法律素养不高,以至于被侵权也浑然不知;二是个人维权能力弱,为了脸面或者胆怯,不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事实上,唯有劳动者自身强大了,一些不法侵害才不会光顾,所以学法用法很重要。

  当然,从企业角度来看,用工贵在依法,这也是留人的先决条件。比如,《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于此,理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待遇。更何况,劳动关系双方聚在一起干事也是缘分,理应多些人情味儿,也就更不应该在年终奖等方面侵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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