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能否进行职业病工伤认定?

  近日,读者金先生向本报咨询说,他上班的时候从未间断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直至退休。2017年,他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20年5月,他被诊断为矽肺。

  金先生想知道,他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人告诉他,他被诊断为职业病时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不能再进行工伤认定。这种说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项规定对于退休后被诊断出职业病的人员同样适用。

  不过,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事故存在显著差别。一般工伤事故是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而职业病不仅在劳动关系存在时可能得到确定,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也可能确定,这是由职业病的特点决定的。职业病有潜伏期,在劳动关系终结后确定的职业病也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此,对于职业病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是指与有职业危害接触史的原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而非指职业病诊断时存在的劳动关系。《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也明确规定,此类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34号文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人员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该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据此,金先生可以参照该规定进行办理相应的工伤认定手续。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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