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三地试点异地租赁提取公积金

        近日,由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上海、苏州、嘉兴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新试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通知》明确,试点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以嘉善为例,在具体办理时,申请人在嘉善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嘉善分中心受理提取申请后,依托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向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信息。

  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嘉善分中心,嘉善分中心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转账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1500元。缴存职工当月未及时办理租房提取,可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提取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额度时,按个人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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