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标准和要求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冲突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或工作性质特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日计算,而是需要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由于这种工时制度存有一定弹性,休息日的安排与其他普通工作岗位不同,很多人误以为实行综合工时制是没有休息日加班费的。王某是北京某能源公司职员,2016年1月入职,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资标准执行标准工时制。2018年7月13日,王某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其后,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近日,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王某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某能源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2500元。

  在庭审中,北京某能源公司表示公司不拖欠王某加班工资。同时指出2016年、2017年,王某执行的工资标准是综合工时制,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王某也认可201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工资标准为综合工时制。

  经法院审理,用人单位对王某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已经审批,若劳动者超过法定工时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所以,经过核算,法院对于王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其诉讼请求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对于特定工种执行综合工时制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长的,超出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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