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加班应计酬 安排调休属违法

  职工王女士端午节加了一天班,可部门经理突然告知她,加班工资不能按标准发,因为总经理发话了,给调休。加班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公司可以换成调休吗?日前,王女士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相关问题。

  据王女士反映,她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因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服务性的,所以公司时常会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虽然加班比较多,但是公司每月都会准时将加班费打入工资卡中,加个班能得到比平时上班多不少的报酬,让她觉得还是很不错的。今年端午节前,部门经理将节日工作安排表张贴了出来,她正好被安排在端午节当天上班。端午节当天,她和几个同事准时上下班,完成了当天的所有工作。到6月底时,她也看到部门经理将他们加班情况记录在了考勤表上,并且交到了人事部。谁知,几天前,她看到人事部经理来找他们部门经理谈了话。事后,部门经理告诉她和一起加班的几个同事,人事经理说了,这次端午节加班费总经理不肯批,因为总经理觉得,端午节也没有什么事儿,没有必要给加班的职工发放全部的加班费,要么打点折扣,要么部门安排调休。部门经理表示,他也很为难,会再去为他们争取一下,如果总经理还是不肯批他也没有办法。到时候,希望大家能谅解他。难道加班工资可由公司随意决定吗?王女士诧异了。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表示,公司的做法系违法。一是加班工资有法定标准。根据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二是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也有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罗强主任特别指出,节假日加班,单位只能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而不能用补休来替代。他建议王女士收集证据,如果到发薪日单位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可以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返回首页
Copyright @ 2020ShuoBo114.com All Right Reserved 硕博人才网 版权所有
第一域名:www.shuobo114.com第二域名:www.shuobo114.cn
硕博人才网是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人才招聘网站,是国内知名人才招聘品牌,信誉保证。并提供招聘会信息、人才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