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孙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王某借款8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孙某出具借据一张。2017年11月经王某催要孙某还款1万元后又给王某出具了一张7万元的借据,该借据仍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的两年王某几经催要,孙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王某听朋友说诉讼时效只有2年,十分着急,来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这种未约定还款期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中孙某于2017年11月又出具的借条属于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间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的情形,应从2017年11月王某催要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该借据尚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借款非常普遍,借款时及时出具借据也必须将借款事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信息注明,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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