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杨先生来信咨询:

  我2015年7月进入某县制衣厂工作,去年在车间操作中不慎发生事故。之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为工伤,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我被告知单位一直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随后我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单位一次性向我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3万元。裁决书生效后,单位并未履行裁决。我向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调查发现单位已经处于停产状态,且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在近期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目前我没有工作,生活比较困难,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杨先生可以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何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首次规定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法律创设这一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和有关工伤待遇,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生活上的保障。先行支付后,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范围仅限于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在先行支付的范围内。

  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支持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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