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明令禁止有偿删帖倒卖账号虚假评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迎来大修  

       拟明令禁止有偿删帖倒卖账号虚假评价等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迎来大修。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分六章共54条,增加了部门分工的相关规定。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职责负责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注意到,有偿删帖和倒卖账号行为得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一是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二是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三是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四是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规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取消相关许可或者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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