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17年职工“被旷工”维权胜诉

  40岁的李先生没想到自己会遇到这样的麻烦:在公司已经工作17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是,公司突然要搬迁到河北去了。新旧地址相距整整400公里。他觉得自己的家在北京,如果跟着单位走,家里人肯定不能接受。如果不跟着走,这班就上不成了。

  “因为公司搬家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我总能要点经济补偿金吧!”李先生一边在公司的原址上班,一边等着公司跟自己谈安置条件。然而,公司给他的解聘理由是“旷工”,不给补偿。由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近日,本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先生获得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据了解,2018年至今,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理因单位迁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142件。此类案件中,有半数以上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足20%。由此,人们在思考:如果遇到单位搬家,职工怎么做才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呢?

  案例: 连续工作17年 单位却要“走”了

  李先生于2001年8月入职这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岗位是生产组组长兼检验。2018年7月,李先生和同事们接到公司的外迁告知函,称公司要迁到河北省霸州市。为此,公司还对每一个员工是否去霸州工作做了统计。

  公司在霸州的位置距离原厂址将近400公里,如果到那里上班,每天都得坐火车。稍加思考,李先生即表明态度:家在北京,不能跟着公司走。

  李先生说,在统计时,公司的说法是:能去霸州工作的就跟着去,不能去的员工可以留在原工作地工作,等搬迁完才协商安置和赔偿的方案。因此,李先生每天照常去上班。

  过了一段时间,李先生觉得“不对劲”:公司的人越来越少,那些管事的领导们也走得差不多了,而公司始终没有找他协商补偿的意思。到了8月中旬,原公司地址已经没有实际工作,上班的人也没事可干。尽管这样,公司依然没有拿出安置方案。

  李先生坚持上班到9月13日,决定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给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李先生的申请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仲裁委作出的决定是不予受理。李先生说,当时单位还在正常发工资,仲裁委的理由是:“你和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索要补偿金。”

  去年10月,李先生收到公司给他邮寄的解聘通知,解聘理由是他在8月份有旷工行为。李先生因此将单位起诉到法院,否认自己存在旷工事实,认为单位搬迁应对他进行补偿。可是,法院却判决李先生败诉。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公司的代理人承认李先生上班到9月13日,8月没有旷工行为。该代理人表示:“因为到了10月份,公司想把这批不能带走的职工社保给断了,所以以旷工为由,向他们发了解聘通知。”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认为,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有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又均未能就各自主张提供合理依据或充分证据,应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法定经济补偿为宜。最终,北京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8万元。

  分析:

  单位搬家

  职工辞职只有20%获赔

  法官介绍,2018年至今,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理单位迁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142件。在这些案件中,有半数以上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案件不足20%。少数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单位主动辞退职工的案件中,大部分劳动者能够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过度维权。比如,有的劳动者在得知用人单位有可能迁移后即提前拒绝提供劳动,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有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超出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有的劳动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认知错误,有的劳动者认为只要企业迁移就可获得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者因证据不足而造成的败诉亦时有发生。

  法官介绍,用人单位迁移影响其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发生迁移事宜时,劳资双方均应本着协商精神,就是否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讨论,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建议:

  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依法维权

  法官提醒职工,在用人单位告知迁移事宜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维权:

  首先,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具体内容进行确认,即职工应检查双方关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职工未发现双方之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仍然主张高额的经济补偿金。有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本市丰台区或大兴区为工作地点的情况下,仍然对从丰台区迁移至大兴区的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其次,在迁移前应继续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有的职工在得知迁移事宜后即迟到早退甚至旷工,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相关规定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根据自身情况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迁移事宜。鉴于每个职工的合同情况、个人情况均不一致,职工应谨慎对待协商过程,并注意留存自己坚持上班、完成工作的证据,做到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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