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第一天上班就因心脏骤停死亡,用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披露了该案。法官表示,只要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双方即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显示,赵某经朋友介绍到某美发店工作,第一天上班即加入该店微信群并进行打卡。赵某于当日9时开始提供劳动,至当日18时46分突发疾病昏迷,经抢救于当日因心脏骤停死亡。事后,赵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赵某与该美发店在赵某上班当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第一天到该美发店根据其主管要求提供劳动。虽美发店主张赵某属于面试,但公安调查笔录中载明,美发店员工称赵某是第一天来上班、试班和猝死等内容,且赵某到美发店即进行了考勤打卡并加入工作群,在美发店从早上9时劳动到18时,足以证明赵某在美发店提供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按该美发店所称该期间属于试用期,即使在试用期内,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美发店虽未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现赵某在提供劳动期间因病死亡,其父母有权代替其主张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遂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裁判采用了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为核心标准的原则,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时长无必然关联,纠正了“试工无劳动关系”“入职未满不计权责”的错误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