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复发期间 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

  案情简介

  夏某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与夏某之间签署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

  2017年9月24日,夏某在工作过程中左眼睛被弹起的螺丝弄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夏某属于工伤。夏某伤情稳定后,进行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被鉴定为工伤九级。2018年12月17日,就同一受伤部位,夏某又进行了手术治疗。2019年7月1日,物业公司向夏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夏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14日期满终止。夏某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表示自己属工伤复发,物业公司应续延劳动合同,要求物业公司撤回终止通知。物业公司不认同夏某的说法,认为未收到权威部门出具的《工伤复发确认书》。

  夏某立即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2018年12月17日左眼进行手术属工伤复发,向夏某出具了《工伤复发确认书》。 2019年8月1日,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自2019年7月15日起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裁判结果

  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恢复与夏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12月16日止,同时,应向夏某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劳动者在工伤复发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及工伤复发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焦点问题。

  一、劳动者在工伤复发期间,仍应享受停工留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案中,夏某是在2018年12月17日进行再次手术的,且被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复发。因而,在2019年7 月14日夏某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其仍应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本案中物业公司在终止夏某劳动关系前,夏某已告知本人仍处于工伤治疗期间,但物业公司仍予以终止劳动合同,显属违法。当然,作为工伤员工如果工伤复发的,也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工伤复发。

  二、劳动者在工伤复发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合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

  本案中,夏某处在停工复发期间,虽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19年7月14日期满,但仍处于停工留薪期,物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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